1.委托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、现有的证载用途和现状出租,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。 2.租赁期限为3年,无免租期。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,则出租方给予原承租方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搬迁期,承租方对此知悉并无异议。租赁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视原承租方搬迁的情况而定,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物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。 3.承租方须在交易结果公示期(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,自承租方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后次日起计)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、委托方签订《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》(以下称《租赁合同》)。 4.租金和管理服务费按年为一期进行结算,第一期租金和管理服务费在签订《租赁合同》时支付,以后须于每期期初10日内支付当期租金和管理服务费。租金和管理服务费按1年为一期计算递增,每期在上一期租金和管理服务费基础上递增 5%,按此递增率计算递增直至租赁期满。 5.承租方须在签订《租赁合同》当日缴纳金额相当于首年3个月租金和管理服务费合计成交价格的履约保证金。 6.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903.11平方米,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,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。 7.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01号地下室,101号、103号、103号地下室、103-1号物业证载用途为商业。承租方须服从委托方的各项管理,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居住用途、明火餐饮及危险品存放等用途,或非法经营,或从事易燃易爆、造成污染、产生异味、噪音超标、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。 8.在租赁期内,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(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)。经委托方书面同意,承租方方可将租赁标的物部分分租。 9.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须事先取得经营牌照,依法经营。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、申办消防报建等国家要求办理的手续,委托方仅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现有资料,办理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。 10.因履行《租赁合同》依法应缴纳的税费,出租方、承租方以及委托方三方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。 11.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《租赁合同》。 |